請人調解就是在矛盾發(fā)生后,雙方不便解決或無力解決時,請進雙方只同敬重的第三者,利用其威望或權力,從中調解,使雙方和好。權威介入是一種借助外力的辦法。為什么要請人幫助調解呢?
(1)“旁觀者清、當事者迷”。只有在當事者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理的時候,才會發(fā)生沖突,如果大家都認為自己沒理,無論如何也打不起來。那么,倒底誰有理,誰沒理,旁觀者剖斷明白。
(2)“自己的刀、削不了自己的柄”。自己不能提自己的頭發(fā)跳出泥潭,只要外力介入進來,雙方就都可以借勢解脫。當雙方感到矛盾很難自行解決的時候,就應該請人來調解。請調解人的時候,可以由雙方同時出面去請,也可以由一方單獨出面去請,還可以由第三出面或調解人主動上門。但是,無論是誰請來的調解人,這個人一定要被雙方所認可。能夠被雙方認可的人,首先,必須德高望重;其次,要與雙方都沒有任何恩怨或利害沖突。
(3)辦事要公道。
(4)要有一定的說服能力。一般來說,請來當調解人的可以是上了年紀的長輩,雙方單位的領導、親朋好友、相處較好的鄰居等。既然調解人是請來的,雙方就一定要給調解人面子,并且雙方都要知趣一些,有了臺階趕快下。只要能體面地解決矛盾,就不要太過分地計較是否吃虧。要知道,不能見好就收的結局,必定是兩敗俱傷。